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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经济法基础知识点--房地产

发布:乌鲁木齐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:2018-12-24 14:17:03.0 点击:560

  乌鲁木齐仁和会计培训小编告诉大家,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,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,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。这也是2019年初级考生应该掌握的一个知识点,为了帮助大家复习备考,下面乌鲁木齐仁和会计培训班小编给大家讲的是2019年经济法基础知识点——房地产!

  一、房产税的特点

  (1)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,征税对象只是房屋;

  (2)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,非经营性房屋不缴纳房产税,坐落在农村的房屋没有纳入征税范围;

  (3)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,分为按照计税余值征收和按照租金征收两种计税方式。

  二、房产税的征税范围

  (1)房产税的征税对象范围:房产,即有屋面或围护结构(有墙或两边有柱),能够遮风避雨,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,学习,工作,娱乐居住或储物的场所。

  【小贴士】注意房产不属于建筑物:

  A.房产是土地及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的总称;

  B.房屋仅指我们平时看到的住房等;

  C.1.广义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所有东西,既包括房屋,又包括构筑物。

  2、狭义的建筑物是指房屋,不包括构筑物。

  3、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筑物,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,如烟囱、水塔、桥梁、水坝等。

  (2)征税区域范围:

  城市,县城,建制镇,工矿区。

  三、房产税的纳税人:

  房屋产权所有人,具体包括:

  (1)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,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;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,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;

  (2)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;

  (3)产权所有人、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,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;

  (4)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,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;

  (5)无租使用其它单位房产的单位和个人,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(按照房产余值)。

  四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

  以房产为征税对象,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,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的一种财产税。

  五、房产税的计算

  (1)从价计征的税额计算公式

  应纳税额=应税房产原值×(1-原值减除比例)×1.2%

  (2)从租计征的税额计算公式

  应纳税额=租金收入(不含增值税)×12%或4%

  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:

  (一)新建的房屋

  1.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,自建成之次月起;

  2.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,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

  3.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、出借的新建房屋,应当从使用、出租、出借的当月起

  (二)购置或使用存量房

  1.购置存量房,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,变更登记手续,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;

  2.购置新建商品房,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;

  3.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,从生产经营之月起;

  (三)出租,出借房产自交付房产之次月起

  (三)融资租赁的房产

  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开始日的次月按房产余值缴纳,若为规定开始日,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,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;

  (四)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

  房地产企业自建的商品房,在出售之前不缴税,但在出售之前已经出租,出借的,自使用,出租,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之次月起。

  【乌鲁木齐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提示】:除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;办理验收手续前已经使用,出租,出借的房屋是当月缴纳,其他都是次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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